山東省政府近日公布《山東省農村公共供水管理辦法》,對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用水安全管理等作出詳細規(guī)定。其中,破壞農村公共供水水源的單位或個人,將被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辦法從8月1日起施行。
辦法明確規(guī)定,不得在農村公共供水水源地從事的活動。這些被禁止的活動包括:以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100米的水域內,從事養(yǎng)殖、捕撈,或者傾倒廢渣、生活垃圾;以地下水為供水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10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qū)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辦法規(guī)定,存在上述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用水管理上,辦法規(guī)定農村公共供水實行有償使用制度,居民生活用水和工業(yè)生產用水分類計價。其中,供水人口在1萬人以上的供水工程,供水水價實行政府定價;供水人口不足1萬人的聯村供水工程,供水水價可以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單村供水工程的供水水價實行政府指導價,由供水用水雙方在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浮動范圍內協商確定。供水水價確定后,應當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