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市殷都區(qū)楓林水郡小區(qū)A區(qū)的商戶不管每月實際消費多少噸水,一律被按照5噸或10噸標準征收,河南省安陽市水務部門此項“最低消費”規(guī)定遭到群眾質疑。(《大河報》6月19日)
用水最低消費,常常見諸報端,然而此類現(xiàn)象還是屢禁不止。按照安陽市有關部門的說法,一些用戶在使用水管時,故意采取滴水的方式蓄水,而水表不會走動,就沒法按水表度數(shù)收取水費,給水務公司帶來了損失。雖是如此,但筆者對這番說辭不敢茍同。
應該說,故意采取滴水的方式蓄水,鉆水務公司的技術漏洞者是極少數(shù),水務公司卻通過“最低消費”來轉移經(jīng)營成本,將損失轉嫁到所有的用戶上來,企圖靠此來彌補損失。這無疑是以強凌弱,對用戶是不公平的。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原則,公民有權按照實際用水量來繳納稅費。按“底度流量”、“最低消費”收費有悖法律,企業(yè)和市民有權拒繳。然而這又給用戶出了一個難題。如果說是餐飲、娛樂行業(yè)的“最低消費”,消費者可以選擇不消費,而此類壟斷性的企業(yè)搞“最低消費”,對于用戶來說往往是別無選擇,只能忍氣吞聲。因為如果說用戶有權拒繳水費,水務公司也就“有理”停水了,水務公司控制著“命脈”,用戶也只能逆來順受。由此看來,“用水最低消費”可以說是一個十足的霸王條款,是明顯的“強制消費”。
國務院 《城市供水條例》中指出,“城市供水工作實行開發(fā)水源和計劃用水、節(jié)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無論商戶每月實際消費多少,一律按照5噸或10噸標準征收水費,不少用戶往往用不了這么多水,多花了冤枉錢,氣不打一處來的用戶最終只能拿水來“出氣”了,讓水嘩啦啦白流,不用白不用哦。如此收費豈不是引導公眾浪費用水,豈不是誤國誤民之舉。
水務公司為求盈利做出如此舉動還可理解。而政府主管部門與水務公司一起制定“用水基數(shù)標準”,卻是對公權的濫用。以5噸、10噸作為標準,既沒科學嚴密的論證,也沒有進行群眾聽證。隨意定一個最低消費標準,是有關部門的不作為和不負責任。當務之急,還是做好管理工作,解決技術問題以防止滴漏偷水問題。實在不行,哪怕在經(jīng)過征求意見,相關部門批準之后適當提高水價,也要比規(guī)定自來水“最低消費”好。我看自來水“最低消費”還是趁早叫停的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