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輝縣市光泰熱電有限公司位于輝縣市經濟開發(fā)區(qū)西環(huán)路東,經營范圍為:電力、生產、供熱。被告輝縣市建設局在2005年10月17日對原告公司進行現場堪驗時,發(fā)現原告公司水泵管道均未安裝計量設施,于是當天向該公司送達了計量設施安裝通知書,責令其限期安裝,后因原告并未按期安裝,被告遂于2006年10月26日依照《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向原告下達了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處罰決定書,決定征收原告64.8萬元,并處5000元的罰款。原告不服,于2007年2月2日向輝縣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光泰公司的污廢水經過管道匯聚到劉店河東的沉淀池內經沉淀后排入劉店干河,光泰公司自廠區(qū)向沉淀池排水的管道及沉淀池均是該公司自行修建。輝縣市的排水管網已修建至光泰公司的廠區(qū)門口,但光泰公司的管道未與城市排水管接通。
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河南省城市污水處理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建設局具有征收城市污水管理費的法定職權,污水處理費的征收對象是向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排水管網排放污、費水的單位和個人。排水管網系統(tǒng)是指匯集和排放城市污水、雨水的管道,溝(河)渠、泵站等設施所形成的網絡系統(tǒng)。光泰公司的污廢水并未進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也未排入城市排水管道網絡,其自行修建的管道、沉淀池及自然形成的劉店干河不屬于城市排水管網系統(tǒng)?!逗幽鲜∨盼圪M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相關規(guī)定,對不進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huán)境的污水,排污者不繳納污水處理費,但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繳納排污費,建設局并沒有征收排污費的職權,因此,建設局對光泰公司的處罰決定,主要證據不足,且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