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私拆水表,把供水管線與用水管線直接連接,有人企圖如此竊水,結果被自來水公司告上法庭。記者11月1日了解到,《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施行后的第一起竊水官司塵埃落定,竊水者被判補交水費及滯納金,而房東也要承擔連帶責任。
2004年11月21日,沈陽市扁鋼廠將座落于東陵區(qū)方凌路的面積176平方米的房屋租給王某開辦電腦刺繡廠,租賃期為5年,水、電、衛(wèi)生等費用由王某自負。但2005年3月,王某發(fā)現(xiàn)自來水表漏水,便私自將水表拆下,并將供水管線與用水管線直接給連了起來。這種行為被原告市自來水東陵營業(yè)處的稽查人員發(fā)現(xiàn),并于2006年9月5日下達違法用水通知書?;槿藛T認為,該戶私自拆表,將管線直接竊水,已嚴重違反2006年剛出臺的《沈陽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條例》。不久,市自來水東陵營業(yè)處將沈陽市扁鋼廠和王某告上法庭。
經(jīng)東陵區(qū)法院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向原告市自來水東陵營業(yè)處交納水費14976元及滯納金225元。出租房屋的沈陽市扁鋼廠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