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發(fā)布。
對5部法律中有關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或者價格管理的規(guī)定作出修改,其中對《計量法》修改如下:
(一)刪去第十二條第二款。
(二)刪去第十六條。
(三)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制造、修理計量器具的個體工商戶,必須經(jīng)縣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考核合格,發(fā)給《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或者《修理計量器具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