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份文件中規(guī)定,各級人民檢察院查辦質檢部門工作人員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的個案情況應及時向同級質檢部門進行通報。同時,利用計算機信息管理技術,積極探索建立“網(wǎng)上銜接,信息共享”機制,推進行政執(zhí)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
此外,文件還規(guī)定縣級以上質檢部門對本部門工作人員觸犯刑法有關規(guī)定、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及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或線索,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移送;發(fā)現(xiàn)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線索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舉報。
文件要求,人民檢察院對質檢部門移送的案件或者案件線索,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或者初查,決定是否立案。對決定立案的,應當及時將立案情況通報移送單位;對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jù),送達移送案件的質檢部門,并退還有關材料。
“文件是加強人民檢察院與行政部門之間協(xié)作配合的又一有力舉措,意義重大?!弊罡呷嗣駲z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副廳長宋寒松介紹,文件中不僅規(guī)定了各級人民檢察院與各級質檢部門建立懲治與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聯(lián)席會議制度,明確了聯(lián)席會議的組成成員、召開方式和時間、會議應通報、研究的主要內容等,還要求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明確了移送的案件或線索涉及的有關罪名和應移送的主要材料,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對移送、舉報的案件或線索進行處理的期限和方式等,對于促進人民檢察院與質檢部門在懲治和預防瀆職等職務犯罪的重大事項和日常工作中的聯(lián)系和溝通,及時掌握相關違法犯罪案件的分布特點和發(fā)展趨勢,共同研究、提出和制定預防違法犯罪的舉措等都將起到積極作用。